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。
所以.…
其实,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,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,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。
显然.…
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。
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。
例如说:两个人的聊天记录,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。
或者说,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,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。
这就是证据的来源。
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,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,这在法律上,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。
“基于这一点,我方认为,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。”
“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。”
刑事诉讼。
说白了!
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,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。
这不搞笑吗?
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?
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。
苏白的这种猜测,的确是没有证据,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,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。
可是在刑事诉讼中,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,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,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。
苏白看了一眼证据。
大致意思就是执法方,经过勘察表明了,王强和孙怡两个人是认识的。
并且只有一份书面证明。
???
苏白愣了一下,只有一份书面证明是什么意思?
关于本次庭审,他按照张硕说的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。
该打点的打点,该理清的理清。
基本上不存在什么意外情况。
只要孙怡一口咬死,他们两个认识。
并且按照他说的进行陈述,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,保证能把广有志给锤进去!
“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,在这一点上,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。”
“检方认为呢?”
林羽作为公诉人,点了点头:“审判长,在王强和孙怡的关系证明上,有一个间接证据。”
“根据王强和孙怡两人的口述,两个人并没有认识的直接关系。”
“两人的陈述是….两个人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的,没有添加什么联系方式,基于这一点,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明,能够证明两个人之间是朋友或者是认识的关系,这一点我跟执法方确定过了。”
相对空白,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。
只能保持沉默。
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,该说的说,不该说的不说,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。
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:
“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,原因不重要,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。”
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,需要对方拿出证明,孙怡和王强有关系。
在这一方面,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,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。
在苏白陈述完毕后。
审判长席位上,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。
紧接着,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。
并且。
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。
如果说,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。
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,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。
那么这场庭审,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,可能刑罚较轻,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,至少判个两年缓刑。
在刑事的诉讼当中,无论是证据的来源,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,都需要去证明。
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,她和王强是认识的。
并且是提前认识的。
这种提前,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,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。
基于这个条件。
苏白继续开口:“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,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,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。”
“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,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。”
“来打消我方的疑惑,否则的话,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,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,而具有伪造的嫌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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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3章 证人诬告,控告律师:你想把我送进去? (第2/2页)
如果执法方经过勘察认证了王强和孙怡之间有着认识的关系。
那么应该提交的证据是什么?
应该提交的证据是,王强和孙怡之间是如何认识的,而不是一份【王强和孙怡认
对于张硕这名律师,他还是非常信得过的。
.
….
工作人员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了审判长席位上。
孙军在看过证据以后,转而又让工作人员交到了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。
“嗯!”
孙军点了点头。
“执法方提供了两人认识的相关证据证明吗?”
“提供了。”
这个时候,王强接过话开口,将提供的证据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。
啧啧.…
行行行!
是在二审的庭审,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。
不过.…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,你们两个认识。
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?